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許世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若綺(原名莊蓓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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