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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永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①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②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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