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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 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如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貳萬伍仟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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