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904,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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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孫淑美
債 務 人 劉逸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7904號)(一)緣債務人劉逸鴻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劉陳阿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
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8筆貸款
金額分別為27,429元、18,050元、28,642元、7,642元、64,394元、63,843元、63,000元及58,971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劉逸鴻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8年01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94,18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
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陳阿循既為連帶保證
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
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
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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