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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零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邱光華於民國93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
93年08月16日起至民國94年08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08年05月02日止累計159,597元正未給付,其中44,993元為本金;
114,60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光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2日止累計170,438元正未給付,其中46,977元為消費款;
123,461元為循環利息(94/4/15~108/05/02)。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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