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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永茂(原名葉政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柒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貳萬柒仟參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52357元 │自民國108年05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 │算之利息 │
│ │ │ │ │ │
├──┼────────┼──────────┼──────┼───────┤
│ 002│新臺幣535924元 │自民國108年05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99%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003│新臺幣239037元 │自民國108年05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 │算之利息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葉政金於民國93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
93年09月30日起至民國94年09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8年05月03日止累計176,594元正未給付,其中52,357元為本金;
124,153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政金於民國93年0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9月24日起至民國98年09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 5月03日止累計880,233元正未給付,其中535,924元為本金;
293,857元為利息;
50,45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葉政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3日止累計865,279元正未給付,其中239,037元為消費款;
622,642元為循環利息(94/5/ 28~108/05/03);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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