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997,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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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建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黃建富於民國92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2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
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8年05月03日止累計429,751元正未給付,其中124,997元為本金;
302,964元為利息;
1,7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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