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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0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博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海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250,000元?抑為新臺幣360,000元?若為後者,請更正聲明。
二、請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請分開列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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