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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泳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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