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黃盈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明琛(即王宏仁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維君(原名王楚若)(即王宏仁之繼承人)
輔 助 人 楊明琛(即王宏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王宏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零伍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王宏仁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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