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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翠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14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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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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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翠雪 │暨自起息日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53678│ │2年01月15日 │ │ │
│ │元 │ │起至民國104 │ │ │
│ │ │ │年8月31日止 │ │ │
│ │ │ │按年息百分之│ │ │
│ │ │ │20計算之利息│ │ │
│ │ │ │,及自民國10│ │ │
│ │ │ │4年9月01日起│ │ │
├──┼───┼─────┼──────┼──────┼───────┤
│ 002│新臺幣│李翠雪 │自起息日10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3855 │ │年02月20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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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8140號)【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53,678元整暨自起息日102年01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43,855元整,自起息日102年02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李翠雪於92年04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97,533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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