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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妃臻(原名陳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陳怡君於民國93年8月2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
7.5%計息,詎料債務人陳怡君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4年3月19日止,現尚有本金276,37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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