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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永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6830元│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 │ │ │
│ │ ├──────────┼──────────┼───────┤
│ │ │自民國95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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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6830元│自民國9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月息150元 │
│ │ │ │ │ │
│ │ │ │ │ │
└──┴──────┴──────────┴──────────┴───────┘
附件:
一、相對人於92/8/27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150元。
二、相對人至95/12/9止共計結帳為6830元未按期給付,其中6830元為自92/8/27起至95/12/9止之消費款。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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