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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文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違約金之正確金額為何?(因聲請人民國108年5月29日聲請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第一項第四行載「暨按月計付違約金600元」,與所附附表違約金計算方式「月息300元」不同,故有陳報之必要。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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