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催,602,201905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鍾以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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