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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賴佳渝
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馬慧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所附之附表,應更正為本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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