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2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附件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附件有缺漏,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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