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票,5273,2019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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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273號
聲 請 人 聶君帆


相 對 人 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
相 對 人 吳俊賢


翁一緯

陳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十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五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按年息20%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五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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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52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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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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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12月9日  │524,700元   │105年12月1日  │10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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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12月14日 │704,900元   │105年12月1日  │10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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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4年12月16日 │752,600元   │105年12月1日  │10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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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4年12月21日 │1,007,000元 │105年12月1日  │10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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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4年12月30日 │2,056,400元 │105年12月1日  │10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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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5年1月11日  │3,021,000元 │105年12月1日  │10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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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5年1月12日  │1,028,200元 │105年12月1日  │10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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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5年1月14日  │996,400元   │105年12月1日  │10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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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5年1月18日  │503,500元   │105年12月1日  │10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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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4年1月19日  │1,060,000元 │105年12月1日  │10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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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5年1月27日  │996,294元   │105年12月1日  │10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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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5年2月15日  │605,260元   │105年12月1日  │10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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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5年2月19日  │1,038,800元 │105年12月1日  │10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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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5年2月22日  │1,558,200元 │105年12月1日  │10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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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05年2月23日  │704,900元   │105年12月1日  │10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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