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954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得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黃大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建得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已解散,且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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