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票,6981,2019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98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治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明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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