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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990號
抗 告 人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99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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