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票,7377,2019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377號
聲 請 人 協富資融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宣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為何?(應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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