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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669號
聲 請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劉冠余、劉政池、簡 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1月4日(即簽發本票時)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非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請陳明究以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吳正興為相對人?抑或僅以吳正興為相對人?
三、若以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吳正興為相對人,請提出相對人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1月4日(即簽發本票時)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四、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冠余、劉政池、吳正興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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