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票,7978,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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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978號
聲 請 人 張維銘

非訟代理人 陳志明

相 對 人 陳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五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20%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五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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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79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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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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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7年3月22日  │2,000,000元 │  未    載  │107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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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7年3月22日  │3,000,000元 │  未    載  │107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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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7年5月3日   │1,000,000元 │  未    載  │107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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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7年5月3日   │1,000,000元 │  未    載  │107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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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7年12月20日 │135,000元   │108年1月17日│ 空白 │ 108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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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7年12月20日 │135,000元   │108年1月17日│ 空白 │ 108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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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8年1月9日   │200,000元   │108年1月31日│ 空白 │ 108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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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8年1月9日   │200,000元   │108年1月31日│ 空白 │ 108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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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8年1月28日  │200,000元   │108年2月18日│ 空白 │ 108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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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8年2月1日   │225,000元   │108年3月5日 │ 空白 │ 108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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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8年2月1日   │225,000元   │108年3月5日 │ 空白 │ 108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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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8年2月15日  │200,000元   │108年3月14日│ 空白 │ 108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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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8年2月15日  │100,000元   │108年3月14日│ 空白 │ 108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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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8年2月19日  │200,000元   │108年3月18日│ 空白 │ 108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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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08年3月6日   │300,000元   │108年4月1日 │ 空白 │ 108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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