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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985號
聲 請 人 台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國
法定代理人 謝寬寬
法定代理人 詹金釵
非訟代理人 劉仁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萬工程有限公司、丁吟郁、丁翔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查相對人中萬工程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陳明正確起算日為何?(應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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