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048號
聲 請 人 陳正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秀嫻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票號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正確之發票日。
(因聲請人民國108年5月21日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日與所附本票原本之發票日不同,故有陳報之必要。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