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徐榮華
代 理 人 鐘耀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尹煜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前項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
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之遺產;
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
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北投區立農段2小段62地號)及建物(北投區立農段2小段20053建號)設定抵押權予被繼承人尹煜,然該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被繼承人於民國86年12月15日死亡,其是否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聲請人欲塗銷抵押權,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除戶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惟查被繼承人尹煜生前具有退除役官兵之身分,此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8年3月11日輔服字第1080018810號函在卷可稽,且被繼承人並無繼承人存在,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函查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戶籍資料,均查無相關資訊,有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函文在卷可參。
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其設籍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為被繼承人尹煜之法定遺產管理人。
從而,聲請人再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