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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蔡坤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蔡長勳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柒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蔡長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
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25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蔡長勳之遺產管理人後,即進行調閱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清查債權等事務,並向本院聲請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本院107年度司家催字第67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並刊報公告在案。
現因被繼承人之遺產及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房地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7年度司執字第70890號拍定,爰依法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進度表、代為管理遺產支出明細表及支出憑證、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本院107年度北小字第2326號民事判決、存證信函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蔡長勳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債權債務清理、遺產移交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70,000元(含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爰裁定如主文。
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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