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繼,775,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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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蔡孟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金貴不幸於民國108年3月25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父,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權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金貴於108年3月25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父,此有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聲明人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惟本件聲明人係為被繼承人之繼父,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已如前述,是揆諸首開說明,聲明人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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