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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正杰(原名:謝正傑)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7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萬7496元(見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78號卷第3頁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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