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聲,644,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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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歐多客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漢輝 原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登記址寄發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公司為由退回,又相對人已於106年8月18日經經濟部廢止登記,公司登記負責人僅賴漢輝一人,廢止登記後並未向管轄法院呈報清算人,而賴漢輝為新加坡籍,於本國未設戶籍,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民事庭函、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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