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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楊和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7年度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停止執行,曾提存新臺幣186,000元,並以鈞院107年度存字第176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上開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起訴,強制執行程序亦經執行終結,應供擔保原因已消滅,為此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768號卷宗,本件提存物業經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分別於民國108年3月7日及同年4月2日(發文日期)以北院忠106司執進字第122738號核發扣押及收取命令在案,是系爭提存物既經執行債權人收取完畢而不存在,已無從返還聲請人。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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