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周佳美
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蔚山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陸佰柒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670萬元,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2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