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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25號
原 告 吳金鉛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秀豐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參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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