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27號
原 告 范文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氏萱間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補正事項如下:
一、提出如附件所示起訴狀繕本、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國外公示送達公告函,及起訴狀繕本之「越南文」翻譯文書(應有「翻譯社用印」),俾囑託法務部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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