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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楊振宇
被 告 楊志禹
楊志堯
楊志清
楊知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楊周鳳蘭之遺產,應按附表一之分割方式欄所示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楊知義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楊周鳳蘭於民國107 年8月6日死亡,兩造為其繼承人,兩造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
被繼承人楊周鳳蘭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惟兩造間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爰依繼承之法律關係,求為分割上開遺產等語,並聲明:請准分割被繼承人楊周鳳蘭之遺產。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楊志禹、楊志堯、楊志清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被告楊知義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有提出書狀作出陳述略以:被告楊志清曾經揚言被告楊知義需把訴外人楊昕母子趕出家門,否則要把家母即被繼承人楊周鳳蘭活活餓死,故楊周鳳蘭生前有受到凌虐情事,請法院明察,且楊志清在被繼承人生前從母親名下所有帳戶轉走或提領的錢都應該歸還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50條、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楊周鳳蘭於107年8月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共同繼承,惟有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楊周鳳蘭死亡證明書、兩造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本院審酌上情,認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於法自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又分割遺產之訴,係絕對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分擔,亦即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附表一:
┌───┬────────────────┬────────┐
│編號 │遺 產 項 目 │分 割 方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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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中華郵政定存:新臺幣230,000元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 │繼分比例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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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中華郵政定存:新臺幣500,000元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3 │中華郵政定存:新臺幣500,000元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4 │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新臺幣693元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5 │臺北富邦銀行存款:新臺幣164元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6 │臺北富邦銀行人民幣存款:折合新臺│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幣15元 │繼分比例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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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臺北富邦銀行人民幣存款:折合新臺│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幣1,339,718元 │繼分比例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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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臺北富邦銀行美金存款:折合新臺幣│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33,887元 │繼分比例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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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木柵農會存款:新臺幣1,654元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10 │木柵農會存款:新臺幣500,000元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 │繼分比例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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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9股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 │繼分比例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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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台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000股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 │繼分比例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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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3股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14 │東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3股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15 │黃金條塊(211.66克)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16 │金飾乙批(66.24克)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 │繼分比例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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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保證金:│按附表二所示之應│
│ │新臺幣650元 │繼分比例分配之 │
└───┴────────────────┴────────┘
附表二:
┌───┬────────┬─────┐
│編號 │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
│ 01 │ 楊振宇 │ 1/5 │
├───┼────────┼─────┤
│ 02 │ 楊志禹 │ 1/5 │
├───┼────────┼─────┤
│ 03 │ 楊志堯 │ 1/5 │
├───┼────────┼─────┤
│ 04 │ 楊志清 │ 1/5 │
├───┼────────┼─────┤
│ 05 │ 楊知義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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