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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黃淑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83年度繼字第347 號拋棄繼承案件卷宗,惟並未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或當事人同意其閱卷之同意書,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 日通知命聲請人自收受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請求,該函已於同年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附錄法條
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
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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