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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8號
原 告 阮文隆
訴訟代理人 王安明律師
王得州律師
被 告 周子茜(原名周曉妮)
訴訟代理人 鄭光婷律師
複 代理人 諸莉榆
被 告 劉承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中聲明,關於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主張被告二人曾於107 年6月22日前往臺南市○區○○路00巷0號為楓汽車旅館有通姦行為,可認上開處所為侵權行為發生地,且被告周子茜亦居住於臺南市○○區○○路000號8樓之2,有原告起訴狀在卷可稽,顯見上開二地處所均非位於本院轄區。
從而,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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