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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調裁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林穎儀(DE SOUZA LIN , MONICA ,巴西人)
代 理 人 李芝娟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林鏞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鏞雄應認領林穎儀為其女。
程序費用由林鏞雄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裁判要旨:林鏞雄與巴西籍女子Maria de Jesus Miranda de Souza 無婚姻關係,生女林穎儀。
林穎儀經過DNA鑑定結果,極有可能為林鏞雄所生(機率99.99%以上),可以確認是林鏞雄的親生女兒,所以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起訴請求林鏞雄認領,並經兩造合意聲請法院裁定「林鏞雄應認領林穎儀為其女」,在法律上是有理由的,應該准許。
二、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
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
(二)查認領子女事件,屬當事人不得處分的事項,兩造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調解期日,對「林穎儀經過DNA鑑定結果,極有可能為林鏞雄所生(機率99.99%以上)」這項事實並不爭執,所以兩造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是符合上開法律規定的。
三、聲請人林穎儀主張:林鏞雄於民國70年間,前往巴西學習葡萄牙語,認識巴西籍女子Maria de Jesus Miranda de Souza ,無婚姻關係生女林穎儀。
林穎儀經過DNA鑑定結果,極有可能為林鏞雄所生(機率99.99%以上),可以確認是林鏞雄的親生女兒。
林穎儀乃依據民法第1067條規定,起訴請求林鏞雄認領林穎儀為其女,並經兩造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程序費用由林鏞雄負擔。
四、相對人林鏞雄答辯:林鏞雄承認林穎儀經過DNA鑑定結果,應該是林鏞雄的親生女兒,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同意程序費用由林鏞雄負擔。
五、法院的判斷依據:
(一)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民法第1067條定有明文。
(二)林穎儀的主張,有林鏞雄的戶籍資料、林穎儀的護照影本、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這些證據可以佐證。
因為林穎儀經過DNA鑑定結果,極有可能為林鏞雄所生(機率99.99%以上),可以確認是林鏞雄的親生女兒,所以兩造合意聲請法院裁定「林鏞雄應認領林穎儀為其女」,在法律上是有理由的,應該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 素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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