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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8號
原 告 蒂森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輝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兩造聲請適用訴訟程序,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9,6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扣除前繳聲請調解裁判費2,000 元外,尚應補繳17,6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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