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建,76,201905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6號
上 訴 人 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張億即億久水電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4 月25日所為判決,於108 年5 月9 日提起上訴。
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 萬8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等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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