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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陳泉官即財團法人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之
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8年3月22日以第12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改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之內容,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許可在案,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董事會第12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第13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董事會議簽名簿、原章程影本、經濟部108年5月7日經商字第10802409780號函為證(本院卷第11至37頁、第59至62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新增)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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