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法,67,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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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翁林明清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財稅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財稅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財稅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財稅基金會(下稱財稅基金會)之董事長,財稅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經財稅基金會第五屆董事會107年第2次及108年度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財稅基金會第五屆董事會107年第2次及108年度第1次董事會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簽到簿、財政部108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800041430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稅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條至第2條、第4條至第15條如附件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前開章程第3條及第16條之變更,係就財稅基金會事務所設籍行政區域酌作文字修正,並載明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歷程,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併予敘明。

四、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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