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13號
原 告 沈子凌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羅謙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孟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 266,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而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70元(2,870+3,000=5,870),扣除前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