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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振宸(原名:邱鈞位)
代 理 人 陳信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自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6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住所地即戶籍地房屋(即新北市○○區○○街000 巷0 弄0 號5 樓)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另應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實際住所地?(是否包括:聲請人之父親、二名兒子?又是否還有他人同住?)該等家人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6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度、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06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
(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醫療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每月定期就診必要,並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於該二年期間確有定期就診追蹤(而需每月支出醫藥費)必要性」之診斷證明書(目前之診斷證明書並未能看出「需定期回診」),及確有「每月醫藥費有1,000 元費用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
四、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父親之扶養費為5,000 元等語,請說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保險費、雜支等)?並應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料以及聲請人確有支付該等扶養費數額予父親之相關證明資料(如:匯款單據、匯款帳戶明細等)。
另應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父親確有若不由聲請人扶養則不能維持生活之相關證據資料。
另應提出聲請人父親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併應陳報聲請人父親於106 年1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陳報聲請人父親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至少應列出:該人之所有成年子女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該人之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聯絡地址、該等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度、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五、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兒子邱O翔、邱O鳴之扶養費各為1 萬584 元、1 萬3,648 元等語,請說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保險費、雜支、教育費等)?並應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料以及聲請人確有支付該等費用之相關證明資料(如:匯款單據、匯款帳戶明細等)。
並應提出聲請人兒子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併應陳報聲請人兒子於
106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陳報聲請人兒子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聯絡地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度、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到院。
就醫療費部分,並應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每月定期就診必要,並提出:目前最新、且得佐證「聲請人確有定期就診追蹤(而需每月支出醫藥費)必要性」之診斷證明書(目前之診斷證明書並未能看出「需定期回診」),及確有「每月醫療費用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
七、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八、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而嗣後毀諾。
是聲請人應提出先前參與前置協商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等),並說明該協商條件、日期及利率、分期付款期數為何、是否有不可歸責致毀諾事由(如收入減少,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毀諾時點、已繳納期數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6 年1 月4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聲請人於所提債權人清冊記載民間債權人邱翠絨之地址即台北北門郵政3375號信箱,依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顯示為「逾期退回」。
請陳報:邱翠絨之「身分證字號」以及本院得確實將相關文書送達邱翠絨之地址為何,並應陳報:聲請人「目前」及「於108 年1 月3 日」此一時間點所積欠邱翠絨之債務總金額為何(並應分列出本金、利息、違約金),並應提出相關債權憑證資料(如:借據、借款契約、匯款單、帳戶往來明細等)。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又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
權人清冊所示,除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外,另有匯豐(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9 萬5,000 元,則聲請人是否漏列該債權人?抑或已清償該等債務?聲請人另
應說明除邱翠絨外,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
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
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
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如因故未能遵期補正上開事項,則應就上開應補正之各該事項,「分項」陳明無法遵期補正之「正當事由」
及「預計可確實補正到院之特定日期」(或需本院如何協
助補正之具體方式),若聲請人未遵期補正上開事項、亦
未確實陳明上開正當理由及預計可補正之特定日期暨提出
相關釋明該等正當理由之資料,則將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6條第3款規定適用之可能。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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