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消債補,43,2019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菁萍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名下自民國106 年1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勿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書,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 年1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聲請人自陳目前無工作收入,於106 年期間之收入為有限責任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之營利所得新臺幣(下同)20元,即平均每月不到2 元;
惟聲請人復稱其於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為每月8,000 元,顯已入不敷出。
應說明不足部分如何支應?如何提出清算方案?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及聲請清算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三、聲請人自陳因患有重度憂鬱症,而無法工作故無工作收入,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病歷、診斷證明書等)。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顯示,聲請人自102 年7 月起加保於臺北市解說員職業工會迄今,聲請人應說明:為何加保於該處?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實際工作地點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五、應說明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自陳名下有坐落於新北市新店區之田賦、新北市新店區、宜蘭縣冬山鄉、宜蘭縣壯圍鄉之土地、新北市新店區張北里房屋(公同共有)共37筆,請提出前開土地或建物之登記謄本,並說明該筆土地之來源、是否為共有、至陳報時止之價值為何及該筆土地最新使用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七、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膳食費、勞健保費、個人手機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繳納勞健保、手機費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 ?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八、聲請人應說明其住所地即設籍地之房屋(即台北市文山區景東里23鄰景華街128 巷70號3 樓)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九、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負債造成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請說明其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負債造成說明書所示,債務發生原因記載「因投資失利而負債、信用卡、授信」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其所提出之強制執行案件(即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108790號)之執行狀況、每月遭強制執行扣款或扣押數額為何?
十二、聲請人如有保險,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三、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四、應說明聲請清算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或其他收入?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
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五、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六、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