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消債補,49,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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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姿蓉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 年12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等) 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
並提出聲請人自105 年12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郵局) 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有無分攤家庭生活費用( 如房屋租金、水電瓦斯費等) ?又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電話費、交通費、日常支出、水電瓦斯等) 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繳費單、發票、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
並應說明入不敷出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地址,並請提出相關資助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說明資助情形(如資助次數、每次資助金額等)為何。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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