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聖文
代 理 人 陳柏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存摺存款內頁明細、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民國107 年8 月、11月員工薪資明細,惟仍應提出其他名下自民國105 年12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
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5 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應說明自107 年12月起至迄今,聲請人是否仍任職於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
三、聲請人自陳於106 年1 月至107 年6 月間以打零工為收入來源,聲請人應說明迄今是否仍有打零工。
並請提出相關收入之證明文件(諸如:每月之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四、應說明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房屋租金、水電、膳食、交通、電話費等)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 ?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六、聲請人自陳每月交通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台北-桃園),應說明其自租屋處前往工作地點之交通工具種類、起迄站名、票價、平均每月上班日數。
七、應說明現租賃之房屋為何?並應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同住者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並提出同住之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
105 年度及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八、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九、應提出聲請人之父邱啟瑞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健保費等)?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父親之扶養費用。
並應提出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邱啟瑞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存款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領取補助或津貼之相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另請一併提出邱啟瑞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年度及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聲請人自陳現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用卡、授信」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三、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
十四、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
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
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五、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