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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聲請費,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相關資料並繳納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僅補正部分資料,惟逾期迄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是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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