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訴,1130,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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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13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蓮天翔
被 告 李宗明
李淑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宗明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如對被告李宗明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李淑雲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由被告李宗明負擔;

如對被告李宗明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李淑雲負擔之。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被告二人雖均未設籍於本院轄區內,惟卷附兩造簽立之個人借款契約書第22條,顯示兩造就前揭契約關係曾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即有管轄權。

㈡被告二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李宗明邀同被告李淑雲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105 年 5月9 日向原告借款並簽立個人借款契約書,約定得自105 年5 月5 日起至106 年5 月5 日止依本契約借款,借款額度以新臺幣(下同)80萬元為限,一次動用,貸放期間自105 年5 月12日起至112 年5 月12日止,計7 年,借款利息自撥款日起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8.66%機動計算(逾期當時利率為9.73%,即原告定儲利率指數1.07%加碼8.66%),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依上述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依個人借款契約書第12條第3項第1款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李宗明自107 年3 月12日起即未依約還本繳息,尚欠本金 639,8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被告李宗明自應負清償責任。

被告李淑雲為前開借款債務之一般保證人,就前述所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如對被告李宗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被告李淑雲給付之。

㈡爰依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李宗明應給付原告 639,8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被告李宗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李淑雲給付之。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借款契約書、同意書、歷史放款利率查詢、授信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

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業經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參本院卷第37、39頁送達證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上揭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李宗明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如對被告李宗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李淑雲給付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 6,940元,此外別無其他費用支出,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為 6,94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李宗明負擔,如對被告李宗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則由被告李淑雲負擔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附表:
┌─────┬──────────────┬───┬──────────────┐
│ 債權本金 │    利息之請求期間及利率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新臺幣)│                            │      │                            │
├─────┼──────────────┼───┼──────────────┤
│639,816元 │自民國107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9.73%│自民國107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
│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3計算│      │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
│          │之利息。                    │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      │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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